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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三)

2004-12-24 12:3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后果

    (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合同的格式条款

    (九)熟悉合同履行、合同担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概念

    (十)熟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十二)了解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有: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当约定的条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即生效(或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和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保证的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和抵押物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6)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失效;(2)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4)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5)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第七节  违 约 责 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免责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二、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六、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基础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制要素

    (二)熟悉税收的概念、特征

    (三)了解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二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以下税种作出了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船舶吨税。

    第九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起征点、出口(退)免税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五)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规定

    (六)熟悉营业税的减免、征收管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七)熟悉关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的概念

    (九)了解关税的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税法规定的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征收增值税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增值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零税率,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末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法律制度对销售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三)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6)对进口环节、混合销售、兼营及以物易物等销售行为的进项税额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的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对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9)纳税人发生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1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时,也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六、增值税出口退(免)税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值税法律制度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六档:17%、13%、11%、8%、6%、5%.

    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2."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与领购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有: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开票日期、收款人签名及开票单位盖章等。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一式四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统一管理,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暂行条例》选择了11类消费品列举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共11个税目。

    消费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固定税额两种。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的征收办法采取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两种办法。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计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均应当纳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核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7.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兼营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8.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9.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征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0.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规定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范围的,其税率或单位税额的计算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根据销货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规定如下: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4.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法律制度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营业额的确定,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

    纳税人营业额没有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行为

    1.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兼营不同税目的行为。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销售额(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未分别核算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

    六、营业税减免税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缴纳税款。

    第四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征收范围

    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二、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二)税率

    1.进口税率。进口关税规定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五种税率形式。不同税率的运用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

    2.出口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未定有出口税率的货物,不征出口关税。

    3.特殊税率。

    (1)特别关税。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2)暂定税率。

    三、关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关税。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于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的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下进口的货物,《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五、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